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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原料缺了4吨,到底谁违约在先?| 青法说案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口罩作为防疫物资

在疫情期间变得尤为紧俏

双方约定好付款方式

及交货时间

但订购的5吨口罩原料

只交付了40多公斤便没下文

而供货方却说钱未到位

到底是谁违约在先?




同欣公司是一家做医疗器械的公司。他们向悦享公司购买了5吨口罩原材料——熔喷布,总计货款140万元。双方约定“需方预付70万元,余款在交付第一批产品前付清”“供方自收到需方预付款后第35天开始分批发货”。同欣公司交付预付款70万元后,就一直关注悦享公司交货情况。但直到交货日当天,悦享公司才推说生产原材料的机器刚组装上。这可急坏了同欣公司,其让悦享公司马上制定出交货计划,但对方迟迟未回复。经多次联系、协商后,悦享公司交付了40多公斤就再无下文。后来,全国口罩生产供应趋于平稳,口罩不再急缺,同欣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悦享公司辩称

合同约定了同欣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发货,现其未收到剩余货款,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其已催促同欣公司付款,但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同欣公司不愿意继续购买。


同欣公司则认为

合同的约定不是说其要付清货款才交货,其已支付70万元,悦享公司拒绝交付第一批产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市场价格已有较大差距,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哪方存在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合同中约定内容,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应该是被告能够按约发出第一批货。合同签订后双方始终保持沟通,但在约定期限快到时,被告仍无交付货物的能力,被告未交付第一批货物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市场行情变化都无法掌握,在案涉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被告迟延交货增加了原告的风险,被告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尽快安排交货计划,但被告拒绝出具计划,有悖公平原则。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和不当处置方式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最终判决案涉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表示自愿补偿被告28万余元,并出具书面证明,该补偿款从被告应退还货款中扣除。





根本违约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即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出现对商事主体合同履行带来更大的风险,疫情来势难以预料,亦可能伴随相应的管控措施,给合同履行带来阻力,从而引发纠纷,但对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判定绝不是一刀切,还要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商事主体在遇到确因疫情无法按时履行情形时,应及时通过发函、电子邮件、微信等符合双方交易习惯的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方亦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相互配合,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罗 越

主审法官 | 张 静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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